吉林人事考试信息网 www.qiangqiang8848.com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已经可以在官网订购了,官网订购网址:http://60.208.116.164:9001/zjbook/。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新旧教材变化的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2019年《经济法》教材整体上来看章节体例上无调整,内容上调整较大。变与不变的章节比例为3:1,变动章节分别为: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与第八章,其中变动较大的章节为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除上述六章的调整外,其他章节的调整均属于小范围的微调、不会对考生的备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019经济法教材各章变动情况整理如下
章节 | 变化 | |
第1章 |
删 | 1.删“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删“《民用航空法》《国家赔偿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示例 3.删“(海商法》第238条示例 |
调 |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 |
第2章 |
删 | 删“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内容 |
增 | 增“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 |
调 | 根据《公司法》第四次修正案,调整“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的内容 | |
第3章 | 基本无变化 | |
第4章 |
删 |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
增 |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3.私募资金的设立原则 4.上市公司停复牌内容 5.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制度; 6.《保险法解释(四)》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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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 调 | 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实质内容未变 |
删 | 刪“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销售货物类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增 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计税货币”、“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等 | |
第6章 |
增 | 1.新增5%征收率的内容; 2.新增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3.新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4.新增扣缴计税方法; 5.新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新增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
调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改变; 2.增值税税率调整。 注: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今,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但今年4月份的一次调整未体现在2019年的教材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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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
删 | 1.删“过渡性税收优惠” 2.删“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3.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
增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 |
调 |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新政策;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4.简化“资产损失”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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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
增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4年1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注: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
为了方便大家预习,中公会计就关注度比较髙的变动内容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
修订之前 | 修订之后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偾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五;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时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曰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二)首发并上市、退市、停牌(关于证券的3个部门规章)
1.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发行条件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不少于5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
(2)监督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2.首发并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发行条件、程序性问题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补充,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
(2)发行程序: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罝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査阅。
(3)监督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曰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3.退市制度
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该决定对退市制度进行了修订,详情如下:
(1)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即2018年教材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增值税税率调整
税率 | 规定 | |
基本税率 17%→16% |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和征收率外 | |
低 税 率 | 11%→10% |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
6% |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
(四)5%征收率的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企业条件 (全部具备)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 |||||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 |||||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 |||||
应纳税所得额 | 减征额 | 征收额 |
法定税率 |
实际税率 |
速算法 |
100万以下 | 75% | 25% | 20% | 5% | 纳税所得×5% |
100—300万 | 50% | 50% | 20% | 10% | 纳税所得×10—5万 |
(八)其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调至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之前的加计扣除50%调至75%,同理摊销比例是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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